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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曹某某,男,住宜宾市南岸。被告:曾某,女,住宜宾市南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若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仕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