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曹某某,男,住宜宾市南岸。被告:曾某,女,住宜宾市南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若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仕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