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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陆文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文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法定代理人邵明环,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被告陆文凯,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陆文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