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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蔡培坤与张树峰民、张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培坤,张树峰,张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524号原告蔡培坤,男,34岁,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庄智强,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峰,男,21岁,住惠安县。被告张杰平,男,21岁,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培坤与被告张树峰、张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培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蔡培坤负担。审判员  何忠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熹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