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庄桂林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某,庄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庄某某,男,199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尚小云,系庄某某之母。被告:庄桂林,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庄某某被执行人庄桂林抚养费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的(2011)胶南少民初字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胶南少民初字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