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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庄桂林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某,庄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庄某某,男,199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尚小云,系庄某某之母。被告:庄桂林,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庄某某被执行人庄桂林抚养费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的(2011)胶南少民初字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胶南少民初字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