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开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维兰与日照沃尔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朱立祥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民保字第53号申请人:陈维兰。委托代理人:吕丽丽,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日照沃尔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赛公寓办公楼三楼。被申请人:朱立祥,成年。被申请人:赵春利,成年。申请人陈维兰因行纪合同纠纷,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上述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维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述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赠与、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恒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