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二初���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卫卫与付品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二初字第00488号原告马卫卫,男,35岁。被告付品高,男,56岁,。原告马卫卫与被告付品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樊媛媛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