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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二初���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卫卫与付品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二初字第00488号原告马卫卫,男,35岁。被告付品高,男,56岁,。原告马卫卫与被告付品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樊媛媛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