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何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良,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庄和金,胡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何良。被执行人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和金。被执行人庄和金。被执行人胡国琴。申请执行人何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庄和金、胡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庄和金、胡国琴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12423.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孝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