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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执字第0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申请执行其与安徽闽商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安徽闽商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缪付德,王丽庄,雷富生,雷梅娇,范光仔,林谊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蚌执字第000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负责人:单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安,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蚌埠分行风险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安徽闽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希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伏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伏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缪付德,男。被执行人:王丽庄,女。被执行人:雷富生,男。被执行人:雷梅娇,女。被执行人:范光仔,男。被执行人:林谊珍,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与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蚌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位于蚌埠市淮上区马园路东侧、丰康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被执行人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蚌埠市淮上区马园路东侧、丰康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蚌国用(出让)第20112**号,面积为82167.52㎡);二、被执行人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担保,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继续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法审判员  陆治铭审判员  卞新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雅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