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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永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金牛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文遐。被告郭永红。本院收到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红物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 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