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于华祥与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华祥,王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于华祥,男,195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外贸装饰城××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振国,男,195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中对面司法××院××楼××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019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款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6元,合计人民币40906元。但被执行人王振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王振国与邬梅香(身份证号码:342321195603162828)俩人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振国及妻子邬梅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9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