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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辉娟与姜皓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娟,姜皓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104号原告张辉娟,无固定职业。被告姜皓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娟诉被告姜皓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辉娟负担。审判员  王仁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