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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65号原告唐某某,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理人唐先勇,男,1966年5月20日,汉族,四川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徐大菊,女,1966年6月20日,汉族,四川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母亲。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法定代理人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法定代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某某法定代理人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承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