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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吕某某,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赵某某,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为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