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诉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密,程红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刘密,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红霞,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付昆鹏,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密诉被告程红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密负担。审 判 长 蒋 旭人民陪审员 于长领人民陪审员 郑西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全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