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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诉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密,程红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刘密,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红霞,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付昆鹏,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密诉被告程红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密负担。审 判 长  蒋 旭人民陪审员  于长领人民陪审员  郑西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全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