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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晶与黄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晶,黄大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陈晶委托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大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晶与被告黄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2013年10月26日被告黄大俊在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报案称:“陈晶等人非法限制黄大俊人身自由,逼迫其写下欠条”现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阶段,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