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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商诉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无锡罗特新风技术有限公司与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罗特新风技术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诉保字第0006号申请人无锡罗特新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峰村锡陆路307号。法定代表人俞敏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安,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勤虎。申请人无锡罗特新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罗特新风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价值4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罗特新风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价值4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马 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何彦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