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应国友与高凌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国友,高凌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211号原告:应国友。被告:高凌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国友为与被告高凌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应国友负担。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