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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罗根元与邱川、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根元,邱川,邱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619号原告罗根元,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姚朝云,系四川省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川,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邱建,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原告罗根元诉被告邱川、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友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根元及委托代理人姚朝云和被告邱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罗根元诉称:2012年3月31日,被告邱川向原告借现金29300元,用于购货车,约定利息按月息1.2%计算,如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将此车扣押处理,被告邱建是担保人。2013年8月9日经协商,被告邱川再次向原告借款合计64000元(其中含2012年3月31日借款29300元及利息)约定按利息1.2%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并将川K307**货车扣押。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4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邱川辩称:共计借原告64000元属实。但原告扣押被告的车已经4个多月,那时车辆价值5万元,现在不值钱了,车辆每个月能挣8000元,故要求原告赔偿以上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被告邱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1日,被告邱川向原告立下借据,该借条载明:被告邱川向原告借现金29300元,用于购川K307**货车,并用该车作抵押担保,月利息1.2%,从2012年5月开始还款,并结清当月利息,超过两个月还款,月利息按2.5%计算支付,否则承担同等实欠金额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将此车扣押处理。借款人邱川,担保人邱建。2013年8月9日,经协商原告为被告垫付了车辆保险费、管理费等,和前面的29300元本金及利息,共计64000元,被告邱川因此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欠原告罗根元现金64000元用于购车川K303**,并用该车作抵押担保,月利息1.2%。从2013年8月开始还款,每月还5000元,并结清当月利息,并约定了被告未按3个月、6个月、1年不同的逾期利息,还应承担欠款的30%的违约金,原告有权将此车扣押处理,借款人邱川。被告邱建未在担保人上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40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两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64000元属实。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归还给原告,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本院向当事人释明了民间借贷有关,原告选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9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原告扣车造成的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邱建未在第二张转借条担保人签字,也无书面意见,因此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邱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承担本案依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罗根元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9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罗根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邱川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友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顺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