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周南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南一,湖南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1266号申请执行人周南一。被执行人湖南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国家粮食储备库B栋1048-1068、1198-1218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含将位于广州市保税区广保芙蓉大厦东座第七层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周南一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的一半;并支付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392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广州市保税区广保芙蓉大厦东座第七层房产(原登记在广州市保税区芙蓉国际贸易公司名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周南一名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74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392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刘开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