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谢某与沈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沈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694号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余灵燕,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达。被告沈某甲,居民。原告谢某与被告沈某甲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婷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委托代理人余灵燕、谢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并确立同居关系共同生活,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沈某乙。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由于双方相识时间不长,彼此之间缺乏了解,同居后感情基础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性格极为不和,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目前原告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搬回娘家居住。被告作为沈某乙的父亲应当支付孩子抚育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女儿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沈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沈某甲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副本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后,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相识并同居。××××年××月××日,原告在龙岩人民医院生育一女(至今未进行户籍登记)。原、被告的非婚生女沈某乙出生后,由原告抚养照顾。2013年11月起,被告未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原告于2014年1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同居后生育一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综上,被告沈某甲应当承担非婚生女沈某乙的抚养费,直至沈某乙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沈某乙应由何人抚养的问题,本院认为,非婚生女于××××年××月××日出生,至今未满一周岁,应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关于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的金额,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每月800元,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将抚养费支付给原告。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谢某与被告沈某甲的非婚生女儿沈欣雨由原告谢某抚养,被告沈某甲应从2014年3月1日起于每月5日之前向原告谢某支付非婚生女儿沈欣雨的抚养费每月800元,直至沈欣雨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婷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彩华附注:一、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银行转账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