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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高申仓诉汪宏伟、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申仓,汪宏伟,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一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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