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贺乐奇与被告张振斌、刘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乐奇,张振斌,刘增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2112号原告贺乐奇,男,汉族,神木县人。被告张振斌,男,汉族,神木县人。被告刘增斌,男,汉族,神木县人。审:我院受理原告贺乐奇与被告张振斌、刘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本庭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乐奇撤回本案的起诉。审判员 宋源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