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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格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任海云与曹连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云,曹连生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格民初字第100号原告任海云,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生。被告曹连生,男,汉族,1955年5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彦丰,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云与被告曹连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海云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合同无效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海云负担。审判员  仲继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强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