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莉与李玉翠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莉,李玉翠,邓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04号申请人:贾莉,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玉翠,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邓松波,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申请人贾莉、李玉翠、邓松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贾莉、李玉翠、邓松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2月2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贾莉一次性赔偿李玉翠:(1)医药费任发票支付。(2)电动车维修费1400元,误工费65元,总计1465元(已履行完毕)。2、贾莉、李玉翠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