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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莉与李玉翠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莉,李玉翠,邓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04号申请人:贾莉,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玉翠,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邓松波,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申请人贾莉、李玉翠、邓松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贾莉、李玉翠、邓松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2月2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贾莉一次性赔偿李玉翠:(1)医药费任发票支付。(2)电动车维修费1400元,误工费65元,总计1465元(已履行完毕)。2、贾莉、李玉翠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