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倪春霞与李春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无锡市王兴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霞,李春银,无锡市王兴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0105号原告倪春霞,女。委托代理人叶小康(受倪春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方(受倪春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银,男。被告无锡市王兴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223号。法定代表人薛强,无锡市王兴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成(受无锡市王兴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王兴记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槐古豪庭8号11-13楼。负责人杨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斌(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倪春霞与被告李春银、无锡市王兴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倪春霞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春霞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倪春霞负担。审判员 高 鑫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怡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