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027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5月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灵石县人民法院审理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抗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3)灵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波审 判 员 张晓毅代理审判员 尹小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