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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胡维彪与蒲金旗、蒲贝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彪,蒲金旗,蒲贝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胡维彪,男,1948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蒲金旗,男,农民。被告蒲贝贝,男,汉族,农民。原告胡维彪与被告蒲金旗、蒲贝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维彪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收取70元,由原告胡维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