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胡维彪与蒲金旗、蒲贝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彪,蒲金旗,蒲贝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胡维彪,男,1948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蒲金旗,男,农民。被告蒲贝贝,男,汉族,农民。原告胡维彪与被告蒲金旗、蒲贝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维彪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收取70元,由原告胡维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