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许奎屯、宋丑梅诉申瑞青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奎屯,宋丑梅,申瑞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许奎屯(又名许贵波),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景西路593号晋钢北区*号职工楼***室。申请执行人宋丑梅,女,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冯匠村***号。被执行人申瑞青,女,1977年4月15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人,农民。许奎屯、宋丑梅诉申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泽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申瑞青归还许奎屯、宋丑梅欠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申瑞青负担。申请执行人许奎屯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瑞青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许奎屯、宋丑梅已将执行款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泽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695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