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段某乙,陶某,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临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甲,男,汉族,农民,临漳县人。系被害人段某甲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段某甲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段某甲次子。法定代理人吕某甲,系吕某丙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乙,男,汉族,农民,临漳县人。系被害人段某甲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段某甲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乙、陶某的诉讼代理人吕某甲,临漳县人。上述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谷春风,河北临漳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魏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月23日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辩护人张桂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段某乙、陶某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民事部分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霞审 判 员 郝 艳代理审判员 黄强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