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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严桂琴等三人申请扣划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区海秀镇业里经济合作社名下账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桂琴,杨志明,杨艳芳,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业里村民委员会,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区海秀镇业里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严桂琴,女申请执行人杨志明,男申请执行人杨艳芳,女被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业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业里村。法定代表人陈兴民,主任。被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区海秀镇业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法定代表人陈兴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业里村民委员会名下的1556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孝赛审判员  李威力审判员  王康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