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吴建生与李胜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生,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吴建生,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巨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爱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