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笕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笕民初字第41号原告屈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春兰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