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鄂襄阳中民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郝白香因与被申请人郝崇革、李帮秀、郝崇敏、薛顺强继承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郝白香,郝崇革,李帮秀,郝崇敏,薛顺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襄阳中民再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郝白香,女。委托代理人马国超,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冬云,女。系郝白香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郝崇革,女。系郝白香之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帮秀,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郝崇敏,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薛顺强,男。再审申请人郝白香因与被申请人郝崇革、李帮秀、郝崇敏、薛顺强继承纠纷一案,2012年5月25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鄂樊城柿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郝白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鄂襄阳中民再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郝白香,委托代理人马国超、杨冬云,被申请人郝崇革、李帮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郝崇敏、薛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白香申请再审称:1、原审剥夺了我的诉权,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我虽有听力障碍,但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原审授权委托书上我没签名,我也没有委托妹妹郝崇革代签名,我未能参与本案的诉讼。2、该案遗漏了遗产。原告起诉隐瞒了郝丰成的医院赔偿款、抚恤金、安葬费及工资,这些都应属于遗产。3、薛顺强不应享有继承权。因为薛顺强与被继承人郝丰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薛顺强不是法定继承人。郝崇革辩称:我不懂法,我姐姐郝白香的委托手续都是我办的,原审开庭、调解郝白香均未参加,也不知情。调解后,郝白香很生气,不同意调解。郝白香申请再审其同意。李帮秀没工作,我认为房子是我父亲一人的。李帮秀辩称:郝崇革说这事和她姐姐打了电话,法官问郝崇革她姐姐为什么不来法院,她说姐姐在外地打工,她姐姐同意调解。再就是医院赔偿款都用了,她们父亲生病多年,动手术,住那么长时间医院不花钱?现在还欠外面七万元没还。房子是我和她们父亲结婚后共同出钱购买的,不是她们父亲的个人财产。郝丰成在医院住院,薛顺强拿钱、出力,死亡后安葬费都是他办的,他有继承权。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调解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1)鄂樊城柿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彭 冈审判员 王明兰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