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刘飞云与郭治云、杨香娥、张福鱼、张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云,郭治云,杨香娥,张福鱼,张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3071号原告刘飞云,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北关小区。被告郭治云,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村。被告杨香娥,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郭治云之妻。被告张福鱼,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惠民小区。被告张世杰,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人大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云诉被告郭治云、杨香娥、张福鱼、张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