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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亢海军与王燕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海军,王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亢海军,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燕波,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海军诉被告王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亢海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亢海军撤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亢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