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亢海军与王燕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海军,王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亢海军,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燕波,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海军诉被告王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亢海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亢海军撤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亢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