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原告于阳与被告马鞍山通用速递有限公司、周曼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阳,马鞍山通用速递有限公司,周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118号原告:于阳,男,1990年9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西林(系于阳父亲),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通用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任俊华,总经理。被告:周曼,女,1988年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阳与被告马鞍山通用速递有限公司、周曼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于阳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曼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于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阳撤回对周曼的起诉。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霄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