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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莫一某诉莫二某离婚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一某,莫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初字第9号原告莫一某,女。委托代理人谢一某。被告莫二某,男。原告莫一某与被告莫二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正亮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一某与被告莫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9年2月7日一起到定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0月15日生下女儿莫四某,2006年9月18日生下儿子莫三某。让原告想不到的是,被告莫二某于200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2007年12月6日因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原告对被告太失望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为孩子当时太小,原告不忍心离婚弃下孩子,只好继续维持这种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已长大,原告现在再也不愿继续与被告维持这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莫一某与被告莫二某离婚;2、婚生女儿莫四某由原告抚养,儿子莫三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认识、恋爱、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我因盗窃被判刑也属实,但经过减刑后,最快是2014年就可以出狱,最迟也是2015年服完刑出狱。我的意见是待我出狱后再办理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则两个孩子由我来抚养,在我出狱之前由我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互认识,自由恋爱,于1999年2月7日在定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10月15日生女儿莫四某,2006年9月18日生儿子莫三某。2007年12月6日,被告因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在海口新成监狱服刑。2013年下半年原告离开被告家外出打工,孩子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主张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原告同意被告意见,经征询原被告女儿莫四某意见,其表示愿意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经征询被告父亲莫五某的意见,其主动要求在被告服刑期间两个孩子由其抚养,并且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经本院对原告进行和好调解,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2007)龙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的陈述与被告的答辩、本院调查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与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且婚后也生育两个孩子,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是好的,但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的规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主张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服刑期间由其父亲代为抚养),原告同意,且女儿莫四某表示在被告服刑期间愿意跟随被告父母亲生活,经征询被告父亲莫五某意见,其同意在被告服刑期间由其抚养两个孩子,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原告没有固定工作,按照目前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原告每月负担女儿莫四某抚养费3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儿子莫三某的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莫一某与被告莫二某离婚;二、婚生孩子莫四某、莫三某由被告莫二某抚养,女儿莫四某的抚养费每月300元由原告莫一某负担,限于每月十五日前支付,至莫四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儿子莫三某的抚养费由被告莫二某负担。莫二某服刑期间由其父亲莫五某代为抚养莫四某、莫三某。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一某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正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贤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审核:潘正亮撰稿:潘正亮核对:曹贤淑印刷:曹贤淑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印制(共印11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