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丽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82号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小栋,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胡丽芬,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