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黄春颖与谢淑钦、李昌银、张妹状、李亨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春颖,谢淑钦,李昌银,张妹状,李亨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保字第13号原告黄春颖,男,汉族,住罗源县。被告谢淑钦,女,汉族,住罗源县。被告李昌银,男,汉族,住罗源县。被告张妹状,女,汉族,住罗源县。被告李亨达,男,汉族,住罗源县。黄春颖与谢淑钦、李昌银、张妹状、李亨达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罗民保字第420-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该案保全的事由已失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谢淑钦、李恒康名下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学前新村9#3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安代理审判员 郑凌峰人民陪审员 林志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