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利霞与被执行人武汉万氏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9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彭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0542元及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10592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有5000元未支付,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