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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张贵顺与原审被告梨树县孟家岭镇宏源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中止审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贵顺,梨树县孟家岭镇宏源采石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民再字第4号原审原告张贵顺,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审被告梨树县孟家岭镇宏源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李乃军,厂长。原审原告张贵顺与原审被告梨树县孟家岭镇宏源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陶传军、史连宽、肖峰等来法院上访,称张贵顺与梨树县孟家岭镇宏源采石场是恶意诉讼,目的是规避法律、骗取法院调解书,逃避债务。要求撤销法院调解书。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      小      棉审判员 刘      秀      萍审判员 赵艳萍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井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