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峰与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502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1150元,执行费为1417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54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案件已经报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理,本案执行需要等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结果,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50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可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