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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浔双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练祖平与吴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祖平,吴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双商初字第57号原告:练祖平。被告:吴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练祖平与被告吴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于同日收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练祖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费思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期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