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浔双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练祖平与吴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祖平,吴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双商初字第57号原告:练祖平。被告:吴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练祖平与被告吴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于同日收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练祖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费思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期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