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黄加权与邢开明、朱彩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权,邢开明,朱彩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38号原告黄加权。委托代理人张振霄。被告邢开明。被告朱彩婵。原告黄加权诉被告邢开明、朱彩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加权于2014年2月24日以与被告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加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加权负担。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