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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黄加权与邢开明、朱彩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权,邢开明,朱彩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38号原告黄加权。委托代理人张振霄。被告邢开明。被告朱彩婵。原告黄加权诉被告邢开明、朱彩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加权于2014年2月24日以与被告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加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加权负担。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