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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亓德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德海,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亓德海。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政府。申请执行人亓德海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淄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政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亓德海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案全部标的,该案全部自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淄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