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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宝和、盛红杰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宝和,盛红杰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1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宝和,住磐石市。公民身份证号:×××X。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红杰,住磐石市。公民身份证号:×××。上诉人林宝和、盛红杰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均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宝和、盛红杰以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林宝和、盛红杰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宝和、盛红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林宝和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林宝和负担;上诉人盛红杰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盛红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