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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任立双与苏中华、张国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双,苏中华,张国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任立双。被告苏中华,成年。被告张国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立双诉被告苏中华、张国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立双撤回对被告苏中华、张国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庆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英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