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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许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汝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XX,男,1990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05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08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09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盗窃罪,于2014年0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07月14日下午,被告人许XX骑摩托车窜至汝南县留盆镇大冀村杨李庄村民魏某某家,用铁棍撬门入室,盗窃5000元的现金支票一张,后持该支票到留盆镇邮政储蓄所取现金5000元挥霍。2、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XX在汝南县汝宁镇龙亭华府院内盗窃李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3588元。另查明,被告人许XX在驻马店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其盗窃魏某某家5000元的现金支票并取出挥霍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岳某某的证言、中国邮政储蓄利息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留盆镇支行出具的证明、影视资料、被告人的自首材料、驻马店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驻)公(刑)鉴(文)字[2014]001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汝价证鉴[2013]01-1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汝南县三门闸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的前科证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XX在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09月18日起至2014年0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清华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人民陪审员  唐新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