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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商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丁德静与宿迁正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静,宿迁正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商初字第0089号原告丁德静。被告宿迁正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德静诉被告宿迁正衡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德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8元减半收取4499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晓梅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人民陪审员  严锦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南南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