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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绩民一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许慧娈与安徽增利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慧娈,安徽增利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绩民一初字第00640号原告:许慧娈,女,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夏云鹏,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增利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慧娈诉被告安徽增利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慧娈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慧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慧娈负担。审 判 长  许家永代理审判员  江芳华人民陪审员  胡小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